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对申请代理新林区国 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资格进行认定。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银办发〔2020〕43号)、 《黑龙江省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哈
银发〔2019〕15号)有关规定,认定结果如下:
认定新林区财政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合格的银行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新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林区支行。
特此公示。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