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林区政府采购领域 营商环境不良行为清单
日期:2022-09-23 发布人: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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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人未妥善安排项目实施时间,未按时履行采购意向公开责任。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技术要求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内容。
4.适宜由中小微提供的项目,采购人未按要求面向中小企业;
5.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证明材料、查询截图;
7.对中小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不足政策规定的下限;
8.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公证费、货物服务项目的质量保证金、电子交易的采购文件费;
9.收取保证金仅支持转账方式,不支持其他非现金方式;
10.采购信息不公布采购人联系方式,而是以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代替;
11.采购需求公告不具体,未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执行。
12.采购结果公告不详细公告主要标的信息,不规范公告代理服务费及其收费标准,不准确填写采购日期,不公告采购文件或者对采购文件设置密码;
13.不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合同公告、备案;
14.采购合同内容与合同公告、采购文件不一致;
15.在满足合同约定验收的条件下,未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验收并公示。
16.履约验收完成后,未在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供应商(工程建设投标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