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举措的通知
日期:2022-09-17  发布人:信息中心  浏览量:11354

 

各市(地)、县(区、市)财政局,各级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合理行为。禁止社会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收取纸质标书、U盘、电子印章等,禁止要求供应商到现场投标。

    二、在全省推广使用统一的新版政府采购监管平台。除涉密项目外,所有政府采购业务均在新版政府采购监管平台上运行,全程留痕,全程接受监控。

三、将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各级采购人要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严禁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严格按照《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对采购人需求中限制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对内外资企业区别对待、设置规模、成立年限门槛等情形进行严格把关,一经发现建议采购人改正。

五、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在制定政府采购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六、进一步压缩政府采购周期。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

七、试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在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试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要求以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采购文件为准。

各级财政部门、各采购人、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和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促进政府采购公平诚信,确保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营造全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专此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