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已完成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七项问题整改,拟申请验收销号。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现对该项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问题: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治理重要性认识不足,未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各县(市、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编制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未建设正规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利用场所,漠河市、呼玛县、塔河县、加格达奇区、呼中区消纳处置能力不足。
二、整改目标:各县(市、区)完成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编制,依据规划开展建筑垃圾治理,完成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选址并投入使用。
三、整改措施:1.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及落实责任清单,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行为,开展建筑垃圾治理工作;2.完成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编制;3.完成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选址。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我区已完成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编制与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选址,通过此项工作开展,实现了环境改善、资源循环和产业升级的多重目标,推动我区建筑垃圾治理向更高水平发展。
五、公示时间: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3月7日(共10个工作日)
六、受理部门:大兴安岭地区新林生态环境局
七、受理电话:0457-3183703
八、受理地址:新林区新林镇人民路53号
如对该项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大兴安岭地区新林生态环境局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中共新林区委、新林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