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有效保护新林区湿地生态安全,筑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紧急通知》(大林草联发〔2026〕9号)工作要求,严厉整治私自割挖、采集山茅(毛)草等损毁湿地植被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林区全域实行山茅(毛)草等湿地植被禁采管控。新林区域全部沼泽、草甸、季节性湿地及湿地生态缓冲带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自用、售卖、养殖、场地铺垫等任何理由擅自割挖、采挖山茅(毛)草;禁止连片收割、碾压踩踏、破坏湿地原生地表植被。
二、从严查处各类毁湿违法行为。凡私自割挖采集山茅(毛)草等破坏湿地植被,造成湿地裸露、生态退化的,主管部门将依据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移送有关部门从严查处。
三、严禁在湿地内开垦、排涝取土、倾倒垃圾、私搭乱建、违规放牧采砂等各类侵占破坏湿地行为。
四、严控收购、转运、外销违规湿生草本行为。禁止任何商户、个人非法收购、运输、对外售卖非法采割的山茅(毛)草等,一经查获,依法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或以暴力抗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山茅(毛)草等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鼓励个人或有关组织积极举报、提供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受理单位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严格保密,凡威胁、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举报内容:
(一)擅自进入湿地割挖、采集山茅(毛)草等碾压、踩踏破坏湿地原生植被的行为;
(二)非法收购、储存、运输、倒卖山茅(毛)草等湿地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
(三)在湿地内开垦种地、排干积水、围填侵占、采砂取土、倾倒垃圾废液、私搭乱建、违规放牧等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四)团伙组织、雇工跨区域进山盗采湿地植被,定点囤货外销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涉湿工程项目未批先建、违规占用损毁湿地,规避审批的违法行为;
(六)其他各类损毁湿地及野生植被资源的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0457-3181147新林区林业和草原局
0457-3181218新林区公安局
0457-3181312新林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13845746689新林林业局保护地管理科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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