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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届“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2-13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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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主择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如何进行申报税收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并按以下要求留存资料备查:

1.脱贫人口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其他能证明相关人员登记失业情况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3.毕业年度内已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毕业证、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尚未毕业的,由其留存学生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学籍信息的材料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

文件地址:https://www.dxalxl.gov.cn/dxalxl/c100502/202412/c13_2997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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