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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林区慢性病诊治医保政策解读

门诊慢性病保障:医保的“长效药”

发布日期:2025-02-17 来源:医保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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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慢性病已成为影响人们健康的主要因素,为减轻参保群众门诊用药负担,根据大署医保发〔2024〕6号文《大兴安岭地区门诊慢性病鉴定经办流程》、大署医保规〔2024〕1号文《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接下来将为您介绍医保对符合政策范围内慢性病提供的保障。

1、【门诊慢性病鉴定】

鉴定时间:随时申请随时受理,鉴定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鉴定机构:新林区人民医院;漠河市人民医院;呼玛县人民医院;塔河县人民医院;塔河县十八站医院;加格达奇区人民医院;松岭区人民医院;呼中区人民医院。

2、【门诊慢性病申报程序】

新林区人民医院公示电话:0457-3187120,建议找医院咨询申报

参保人员申报需携带1张一寸彩照,近一年内在二级或三级医院慢病就医病历或相关检查报告单,到大兴安岭统筹区内任意一家门诊慢性病鉴定定点医疗机构鉴定。

统筹地区外异地安置人员申报门诊慢性病鉴定,可使用近一年内在国有三级医院的慢病就医病历或相关检查报告单作为申报材料,由本人或代办人员持申报材料到鉴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申报门诊慢性病鉴定,需携带近1年内在二级或三级医院慢病就医病历或相关检查报告单作为申报材料,由本人或代办人员送到鉴定定点医疗机构,经专家鉴定合格后,可享受慢性病待遇;若鉴定不合格者,必须本人到鉴定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因病卧床的参保人申报门诊慢性病鉴定,需携带近1年内在二级或三级医院慢病就医病历或相关检查报告单作为申报材料,由代办人代为申报,经鉴定定点医疗机构专家鉴定合格后可享受慢性病待遇;鉴定不合格的,必须由本人前来定点医疗机构鉴定,或应本人要求由鉴定医院组织专家出诊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鉴定,出诊费用比照急诊出诊费用收取,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温馨提醒: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合格后,不需要到医保大厅备案。

3、【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待遇标准】

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待遇标准:

职工医保可享受27种门诊慢性病待遇,政策范围内核销比例在职75%、退休80%,无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如下:

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可享受21种门诊慢性病待遇,政策范围内核销比例60%无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如下:

备注:享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病的参保人不得重复享受居民两病相同病种门诊用药待遇。

4、【门诊慢性病报销方式及要件】

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刷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

未直接结算的,到医保大厅进行手工核销,需携带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购药的票据、明细、处方、病历、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工行卡复印件;核销药品在医保目录中有限制条件的,需提供符合用药限制的相关医疗证实材料;只报销与申报病种病情相符的药品

注:手工结算的核销范围仅对门诊慢性病服务对象中已办理长期异地安置参保人员。

5、【门诊慢性病温馨提醒】

先备案后享受待遇,医院认定通过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享受相应待遇。

参保人只能享受一种门诊慢性病待遇。

当年待遇当年享受,不结转累加到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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