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科普: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四)
第二十二条配合约谈
行业协会及其会员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行业协会及其会员应当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予以整改,提出消除行为后果的具体措施、履行时限等,并提交书面报告。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上述部门共同实施约谈。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
行业协会从事或者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行业协会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经营者发挥的作用、垄断协议实施的情况等因素。
行业协会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业协会具有胁迫会员达成垄断协议、阻止会员退出垄断协议、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信用惩戒
对因违反《反垄断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业协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十五条加强部门协调
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等加强沟通协调,推进竞争监管和市场准入、行业监管等更加紧密衔接,由监管执法的个案对接转向深层次制度对接,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形成协同规制合力。
第二十六条指南的解释
本指南由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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