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科普: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三)

发布日期:2025-03-27 来源:市监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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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平竞争审查

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业协会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六条自律合规倡导

行业协会应当借助连接政府与经营主体的独特优势,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职能,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职能,加强自身反垄断合规建设,采取行业规则、公约以及市场自治规则等方式,指导、帮助会员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尽早识别、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

第十七条内部合规管理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内部合规管理,避免从事或者被会员控制利用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鼓励行业协会建立有效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制定反垄断合规行为准则;

(二)建立反垄断合规承诺机制;

(三)设置反垄断合规部门或者人员;

(四)建立反垄断合规奖惩制度;

(五)加强反垄断合规培训。

第十八条合规风险识别与控制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业特征、市场情况等识别现实和潜在的反垄断合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鼓励行业协会制修订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意见、标准、自律公约等时,对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不予发布或者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发布。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反垄断合规举报机制,为协会工作人员、会员等举报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提供便利,并承诺为举报人的信息保密、不因举报行为采取任何对其不利的措施。

第十九条加强沟通

鼓励行业协会主动与反垄断执法机构沟通,提供行业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情况等材料,提出加强和改进反垄断执法的意见建议。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加强合规指导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预防和制止会员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一)指导会员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

(二)对会员开展反垄断合规培训,提示会员不得以行业协会为平台或者媒介从事垄断行为;

(三)发现会员涉嫌从事垄断协议等违法行为时,采取告诫、通报、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四)其他指导会员加强反垄断合规的措施。

发生前款第三项情形的,鼓励行业协会及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或者指导会员尽早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从事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同时提醒会员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对符合宽大适用条件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一条配合调查

行业协会发现自身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或者已被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立案或者启动调查程序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行为,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后续调查,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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