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对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相关规定,结合新林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林区卫生监督所在辖区内开展的医疗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等行政执法活动,涵盖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全流程执法行为。
(三)执法原则
1.依法规范:严格遵循法定权限、程序、标准,做到执法有据、程序合法;
2.公正文明: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3.公开透明:落实执法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全程留痕: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执法可回溯管理;
5.合法审慎:重大执法决定必经法制审核,确保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四)执法主体
新林区卫生健康局
办公地址:新林区卫生健康局
咨询电话:0457-3187195
投诉举报电话:12345、0457-3187195
执法人员: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实行亮证执法
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要求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事前公开:通过政府官网、政务服务中心公示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裁量基准、救济渠道、服务指南、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2.事中公示: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事由、依据、权利义务;设置公示岗、佩戴执法标识,依法出具执法文书。
3.事后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结果按规定时限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脱敏处理。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文字记录:统一使用规范执法文书,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环节全程书面记录,做到文书规范、要素齐全。
2.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听证、送达、行政强制等关键环节,通过执法记录仪、摄像机、录音笔等设备全程音像记录;对简易程序、日常巡查实行重点环节记录。
3.记录归档:执法记录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分类归档、妥善保管,确保全程留痕、可追溯、可查询。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审核范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情节复杂或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执法决定。
2.审核主体:新林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审核机构或专职法制审核人员。
3.审核内容:执法主体、权限、程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裁量基准、文书规范等合法性、适当性审核。
4.审核要求: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审核资料、意见全程存档。
三、医疗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监管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等。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
(三)执法内容
1.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校验、诊疗范围合规性;
2.人员资质: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注册、资质合规性;
3.医疗质量:诊疗规范、病历管理、处方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合规性;
4.传染病防治:预检分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
5.母婴安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6.打击非法行医:无证行医、超范围行医、非医师行医等违法行为查处。
(四)执法流程
1.日常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亮证→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固定证据→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2.案件查处: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合议→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
3.许可办理: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审批→发证→公示。
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监管范围
宾馆、旅店、洗浴场所、美容美发店、游泳馆、商场、影剧院、酒吧、咖啡馆、候车室等法定公共场所。
(二)执法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
(三)执法内容
1.资质管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持证、亮证、年审合规性;
2.人员管理: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
3.卫生条件: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
4.设施管理: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
5.卫生管理:卫生管理制度、病媒生物防制、索证索票、卫生检测报告;
6.疫情防控: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四)执法流程
1.双随机抽查:制定计划→抽取对象→现场检查→记录→整改复查→结果公示;
2.专项整治:部署→排查→整改→处罚→总结;
3.投诉处理:受理→核查→处置→反馈→归档。
五、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监管范围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等。
(三)执法内容
1.资质管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水质管理:水源防护、水质检测、消毒措施落实、水质达标情况;
3.人员管理: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
4.设施管理:供水设施清洗消毒、防护措施、水质净化消毒设备运行;
5.应急管理: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报告、监测;
6.违法行为查处:无证供水、水质不达标、违规使用涉水产品等。
(四)执法流程
日常巡查→水质采样检测→现场核查→下达监督意见→整改复查→立案处罚→应急处置→信息报告。
六、职业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监管范围
存在粉尘、毒物、噪声、辐射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等。
(三)执法内容
1.基础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培训教育;
2.源头防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落实;
3.现场管控: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评价、防护设施运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
4.健康监护: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
5.应急管理: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报告;
6.机构监管:职业健康检查、诊断、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与执业合规性。
(四)执法流程
监督检查→危害监测→健康监护核查→隐患整改→案件查处→专项治理→信用监管。
七、通用执法流程
1.启动:日常检查、双随机、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专项行动启动执法;
2.实施:2名以上持证执法→亮证→告知权利义务→调查取证→记录;
3.处置:
合格:正常监管;
轻微问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
违法违规:立案查处,依法实施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
4.审核:重大执法决定必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
5.送达:依法送达执法文书,告知救济权利;
6.执行:督促履行,逾期不履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归档:全程资料整理归档,长期保存。
八、权利义务告知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2.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
3.拒绝非法执法、举报投诉执法违法行为权;
4.隐私、商业秘密受保护权。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配合执法,接受询问、检查、采样,如实提供资料;
2.不得拒绝、阻碍、隐瞒、伪造证据;
3.按要求整改隐患,履行执法决定;
4.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
九、监督与责任
1.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执法纪律、廉政规定,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执法活动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3.违法执法行为依法追责,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十、附则
1.本指南由新林区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2.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3.执法文书、裁量基准、随机抽查清单按上级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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