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
二、职责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生态环境局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开展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农业面源污染,流域水环境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防治,秸秆露天禁烧及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的生态破坏等方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权限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地区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法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区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三)组织开展全区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辐射安全执法检查活动。
(四)行使辖区内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行使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的生态破坏执法权;行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行使流域水环境保护执法权;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行使执法权。
(五)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和竣工验收执法检查工作。
(六)参与调查生态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城环境污染纠纷;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信访投诉处理及上级转办信访案件的办理。
(七)负责全区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转办信访案件整改工作的督查执法。
(八)负责全区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管理,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稳定运行及数据传输检查执法工作;负责全区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和遥感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监督管理;指导全区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九)承担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直接调查的违法案件审查,处理处罚强制,听证和监督执行工作。
(十)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开展"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执法检查工作。
四、依据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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