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借养老服务机构之名:没有实际收住老年人并提供照料护理服务,但通过临时租用场地、宣称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诱骗老年人办卡储值非法吸收资金。
2.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承诺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或自身可持续盈利水平的服务,通过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以养生养老基地、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等名义,承诺高额收益非法吸收资金。
4.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通过商品回购、消费返利、免费体检等方式,诱骗老年人购买产品并非法吸收资金。
5.以享受“旅居养老”为名:以低价甚至免费旅游或考察“旅居养老”项目为名,通过储值返利、投资分红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